家长已签踏青免责协议,孩子摔伤校方可免责吗?
问:
我儿子所在的私立幼儿园在组织幼儿春游前,拟定了一份《踏青免责协议》要求家长签字。其中提道:“幼儿在春游踏青中造成自身伤害,幼儿园和老师概不负责;家长让孩子参加,一律视为同意该约定。”踏青期间,我儿子不慎摔倒造成右腿骨折,幼儿园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幼儿园的理由成立吗?
——罗女士(陕西临潼)
律师意见:
幼儿园的理由不成立,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家长将孩子交给学校后,学校就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与之对应,幼儿园也不例外。
其次,幼儿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因“协议”而解除或转移。
一方面,《民法典》第143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换句话说,违反这项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幼儿园通过要求家长签署《踏青免责协议》,回避自身与教师的法定责任,无疑违背了此规定。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再次,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4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也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即只要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已尽职责,便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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