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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打伤第三者,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2024-03-20 13:45:39 来源: 妇女生活 作者:陈鸽

读者提问

  小金同丈夫大力自由恋爱,结婚之后育有一子一女,生活原本幸福美满。大力原来在工地做小工,后成立装修公司,事业越做越大。近几年,大力与公司会计小丽关系暧昧。小金多次劝告大力,让他远离小丽。大力嘴上答应,私下仍与小丽打得火热。小金恼怒不已,开始与大力吵闹,还去找小丽,让她不要破坏他们的家庭。小丽态度嚣张,根本不理小金。眼看自己的婚姻受到威胁,小金忍无可忍,拿着棍子到公司,对小丽劈头盖脸一顿猛打,导致小丽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发后,小丽把小金告到法院,以小金侵犯其健康权为由要求小金赔偿损失。

  请问,原配殴打第三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破坏他人家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时常被民众谴责。但作为公民,第三者仍享有法律赋予的基本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小金作为原配对小丽施以暴力,侵害了小丽的生命健康权,其殴打小丽、将小丽打伤具有过错,应对小丽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小丽明知大力已婚,仍与其发展男女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导致小金动手打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综合考量,法院判定小金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小丽承担。

  还需要指出的是,文中小金殴打小丽,尚未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否则,小金还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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