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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形式婚姻的概念,婚内出轨即是过错方

2024-04-22 17:10:15 来源: 妇女生活 作者:宏祥

       为了女儿,她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和婚外情,被迫接受形式婚姻

  邱琳是广州市一家商务咨询公司的文员。1998年5月,她嫁给了商人马小全,次年6月生下女儿马丽丽。丈夫事业有成,女儿聪明可爱,邱琳感到很幸福。

  2003年6月,马小全生意失败,性情大变,稍不顺心就对邱琳非打即骂。马丽丽5岁时的一天,感冒发起高烧,邱琳打电话给在外面的马小全,却多次被挂断,她只好独自带女儿到医院输水。马小全回家后,邱琳埋怨了几句,竟招来一顿毒打。邱琳痛不欲生,有了轻生的念头,可又舍不得扔下年幼的女儿。

  2007年初,马小全时来运转,自有的物流仓库被拆迁,得到300多万元补偿款。他拿出一部分钱盘下一个小饭店,生意不错。次年12月,他购置两处房产登记在邱琳名下,还给她买了一辆丰田轿车,提出让她再生个孩子。邱琳答应了。

  时隔不久,邱琳顺利怀孕。可在胎儿3个月大时,她又后悔了,偷偷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马小全得知后又将她毒打一顿。

  2012年春节前夕,马小全的父母风尘仆仆从外地赶来。邱琳无意中听到二老的对话,得知他们刚刚抱上了孙子。马小全是家中独子,老两口的孙子无疑是马小全的孩子。邱琳质问马小全,马小全理直气壮:“你不愿给我生,有人愿意生,不行吗?”邱琳不愿再跟他纠缠:“既然你有了新欢,我成全你,离婚吧!”马小全却一口回绝:“不行,离婚就得分家产。现在有形式婚姻的说法,我们就来个形式婚姻。只维持婚姻的形式,咱们各过各的,互不干涉。”

  想到女儿即将小升初,这时候离婚会给女儿带来不利影响,邱琳打消了离婚的念头,但从那以后不再过问马小全的事。

  邱琳喜欢写日记,对马小全提出的形式婚姻,在日记里这么写道:好吧,形式婚姻就形式婚姻,我暂且忍着,等女儿上了大学,无论如何也要离婚。

  2017年8月下旬,马丽丽要去外地读大学,临行前发现了母亲的日记,情绪激动,流着泪央求父母不要离婚。马小全也因此看到了邱琳日记里的内容。

  为了女儿,邱琳放弃了原先的打算,再次选择了隐忍。

       不再隐忍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男方存在过错,她终于讨回公道

  2021年2月,马丽丽即将远赴英国留学,临走前跟母亲谈心,支持母亲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邱琳决定离婚,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律师调查后发现,马小全曾给他父母转账40万元,给第三者转账30万元。

  接到法院传票后,马小全提交了答辩意见,表示愿意离婚,但双方是形式婚姻,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不存在分割财产的问题。为证明其主张,马小全提供了邱琳日记内容的复印件。

  根据邱琳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了她和马小全的婚内财产:登记在邱琳名下的1号房价值1212.8万元,2号房价值331.8万元(含银行贷款57.67万元),登记在马小全名下的3号房及一辆宝马轿车,价值分别474.5万元、41.34万元,登记在邱琳名下的一辆丰田轿车现值18.46万元,邱琳名下另有存款18万余元。

  法庭调查时,邱琳提出,马小全没经过她的同意,把他们的婚内共同财产转给其父母和第三者,并提供了证据。马小全辩称,30万元是他为非婚生子马进支付的10年抚养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都表示同意离婚,应予以尊重。关于婚姻过错,马小全在答辩状中承认婚外生子,足以证明其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判决。本案中,邱琳是女方,也是无过错方,在分配财产时应予以较大倾斜,故对邱琳主张分割共同财产70%的诉求,予以支持,同时马小全应向邱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庭判定1号房归马小全所有,2号房、3号房归邱琳所有。经折算,马小全应向邱琳补偿624.37万元。另外,邱琳按30%的比例向马小全支付银行存款5.6万元。邱琳、马小全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两相抵消后,马小全向邱琳补偿车辆款23.4万元。

  一审法院指出,马小全称在诉前几个月向父母转账40万元,是为了偿还父母垫付的装修、购买家具款,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认定马小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就此行为承担责任,按40万元的50%即20万元,对邱琳进行补偿。马小全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处置。退一步讲,即使认定马小全作为非婚生子的父亲确应支付抚养费,但一次性支付10年抚养费也不合常理,反映了马小全的主观恶意。故认定该30万元支出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马小全应向邱琳补偿15万元。

  2022年3月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马小全向邱琳支付补偿款677.17万元,另赔偿邱琳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马小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我国法律没有形式婚姻的概念,男方以此为由提出“分别财产制”不成立

  二审开庭时,马小全陈述,他与邱琳的感情早已破裂,但为了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双方明确约定“互不干涉私生活”和“分别财产制”,且多年来按此约定维持形式婚姻。一审法院对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没有质证,存在严重的认定错误。从邱琳的日记可知,二人长期以来感情冷淡,互相憎恶。一审法院在庭审期间没有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离婚要件进行调查,二审法院应当查明并纠正。

  邱琳答辩,马小全不仅婚内出轨,还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离婚期间更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逃避法律责任编造出分别财产制,其主张根本不能成立。

  针对马小全提出的形式婚姻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没有形式婚姻的概念,马小全以此为由主张分别财产制,没有法律依据。马小全在婚内出轨并与异性婚外生子,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负有过错责任。

  二审法院还认为,邱琳确实对马小全婚外生子早已知情,但作为女性,她是婚姻家庭和男女关系中比较弱势的一方,选择隐忍实属无奈,并不能证明双方已约定维持形式婚姻,互不干涉。退一步讲,即使双方有此约定,也不能证明马小全出轨的正当性,更不能漠视其出轨对邱琳造成的伤害。

  2022年9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将男女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调整为4∶6,马小全支付邱琳补偿款由原来的677.17万元调整为473.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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